药物性肝损伤临床路径(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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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药物性肝损伤临床路径(2016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6年12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印发。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修)订了一批临床路径;同时,对此前印发的有关临床路径进行了整理。现将上述共1010个临床路径一并在中华医学会网站(网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发布,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参考使用。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分支路径并组织实施。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
一、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控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要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作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具的作用,实施医疗服务全程管理,同时将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
要注重研究临床路径实施后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科学测算相关疾病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
通过临床路径合理测算单病种付费、按疾病相关诊断组付费(即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标准,有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
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
要提高临床路径实施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临床路径实施效率,加强对临床路径的实时管理和全面统计分析。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
临床路径全文
药物性肝损伤临床路径(2016年版)
一、药物性肝损伤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药物性肝损伤(ICD-10:S36.1052),或已系统性地排除其他可能导致肝损伤的病因而诊断为药物性肝病(ICD:K71.1/K71.9)。
(二)诊断标准。
根据《药物与中毒性肝病,第2版》(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实用内科学(第14版)》(复旦大学医学院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版《药物性肝损伤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药物性肝病学组)。
2.经血液生化学检查、影像学检查和肝组织学检查等检查,明确存在急性、亚急性或慢性肝损伤或肝病
3.患者有明确的用药史,且服药时间与肝损伤或肝病的发生有时间上的相关性。
4.应用RUCAM因果关系评估量表评分≥6分,提示肝损伤或肝病“很可能”是由药物引起。
5.基于详细病史、血液生化学检查、影像学检查和肝组织学检查等合理应用的排除性诊断,是目前药物性肝损伤的基本诊断策略。需排除引起肝损伤的其他可能病因,通常需与其他肝病如急性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隐源性肝硬化、急性胆囊炎、原发性胆汁淤积性胆管炎、肝脏小静脉闭塞症等作鉴别诊断。
6.临床分型:诊断药物性肝损伤后,建议进一步根据初次检查肝脏生化异常的模式,对药物性肝损伤进行临床分型,分型标准如下:?肝细胞损伤型:ALT ≥3 ULN,且R≥5;?胆汁淤积型:ALP ≥2 ULN,且 R≤2;?混合型:ALT≥3 ULN,ALP≥2 ULN,且2<R<5。R=(ALT实测值/ALT ULN)/(ALP实测值/ALP ULN)。
此外,临床上尚可见药物引起的肝血管损伤型损伤。以肝窦、肝小静脉和肝静脉主干及门静脉等内皮细胞受损为主,临床包括肝窦阻塞综合征/肝小静脉闭塞病(SOS/VOD)、紫癜性肝病(PH)、巴德-基亚里综合征(BCS)、可引起特发性门静脉高压症(IPH)的肝汇管区硬化和门静脉栓塞、肝脏结节性再生性增生(NRH)等。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药物与中毒性肝病,第2版》(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实用内科学(第14版)》(复旦大学医学院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版《药物性肝损伤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药物性肝病学组)。
内科治疗:
1.及时停用可疑肝损伤药物,尽量避免再次使用可疑或同类药物。应充分权衡停药引起原发病进展和继续用药导致肝损伤加重的风险。
2.支持治疗 根据患者肝损伤严重程度,可酌情考虑予适当支持治疗。
3.药物治疗:
(1)急性或亚急性肝衰竭等重型患者应尽早选用N-乙酰半胱氨酸(NAC)。成人一般用法:50~150 mg/(kg·d),总疗程不低于3 d。
(2)糖皮质激素仅限于应用在超敏或自身免疫征象明显、且停用肝损伤药物后生化指标改善不明显甚或继续恶化的无禁忌证的患者,并应充分权衡治疗收益和可能的不良反应。
(3)根据肝损伤类型,合理选择抗炎保肝类药物的治疗。肝细胞损伤型可选择甘草酸制剂、双环醇;胆汁淤积型可选择熊去氧胆酸、S-腺苷-L-蛋氨酸。
(4)对于药物导致的各类急性、亚急性和慢性肝病如肝硬化、自身免疫性肝病、脂肪肝、血管病变等,应参照相应肝病治疗原则采取合适的治疗方案。
(四)标准住院日为14-20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 药物性肝损伤编码(ICD-10:S36.1052),或已系统性地排除其他可能导致肝损伤的病因而诊断为药物性肝病(ICD:K71.1/K71.9)。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住院期间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
(2)肝肾功能、血脂、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脂肪酶、凝血功能;
(3)各种病毒性肝炎标志物(甲、乙、丙、丁、戊型肝炎)、非嗜肝病毒(CMV、EBV)抗体、自身免疫性肝病抗体、免疫球蛋白、血清铜、血清铜蓝蛋白、铁蛋白、铁代谢等;
2.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检查项目:
(1)腹部CT、核磁共振胰胆管造影(MRCP)、内镜下逆行性胰胆管造影(ERCP);
(2)肝活检术。
(七)选择用药。
2. 急性或亚急性肝衰竭等重型患者应尽早选用N-乙酰半胱氨酸(NAC)。
3.糖皮质激素仅限于应用在超敏或自身免疫征象明显、且停用肝损伤药物后生化指标改善不明显甚或继续恶化的无禁忌证的患者
4.根据肝损伤类型,合理选择抗炎保肝类药物的治疗。肝细胞损伤型可选择甘草酸制剂、双环醇;胆汁淤积型可选择熊去氧胆酸、S-腺苷-L-蛋氨酸。
5.对于药物导致的各类急性、亚急性和慢性肝病如肝硬化、自身免疫性肝病、脂肪肝、血管病变等,应参照相应肝病治疗原则采取合适的治疗方案。
(八)出院标准。
1.异常的肝生化检查恢复正常。
2.肝损伤显著好转或肝病稳定。
(九)变异及原因分析。
1.患者进展为重症肝炎或急性肝衰竭,需接受肝移植治疗时,退出本路径。
2.肝功能恶化,或患者依从性差,可导致住院时间延长。
二、药物性肝损伤临床路径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药物性肝损伤(ICD-10:S36.1052)。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
住院日期:年月日出院日期:年月日标准住院日14-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