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斯明
拜斯明药典标准
品名
中文名
拜斯明
汉语拼音
Renxue Baidanbai
英文名
Human Albumin
定义、组成及用途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60℃10小时加温灭活病毒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剂或抗生素。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
2.1.2 组分Ⅳ沉淀为原料时,应符合本品种附录“组分Ⅳ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2.1.3 组分Ⅳ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运输温度不得超过-15℃。低温冰冻保存期不得超过1年。
2.1.4 组分V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组分Ⅳ沉淀为原料时也可用低温乙醇结合柱色谱法。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拜斯明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应加适量的稳定剂,按每1g蛋白质加入0.16mmol辛酸钠或0.08mmol辛酸钠和0.08mmol乙酰色氨酸钠。按成品规格以往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病毒灭活
每批制品必须在60℃±0.5℃水浴中连续加温至少10小时,以灭活可能残留的污染病毒。该灭活步骤可在除菌过滤前或除菌过滤分装后24小时内进行。 2.3.3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及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Ⅰ A有关规定。 2.4.3 培育
分装后,应置20~25℃至少4周或30~32℃至少14天后,逐瓶检查外观,应符合3.3.2.1和3.3.2.2项规定。出现浑浊或烟雾状沉淀之瓶应进行无菌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再用于生产。 2.4.4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5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及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Ⅰ A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Ⅵ B第三法)测定,应大于成品规格。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0%(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Ⅳ 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Ⅴ A),pH值应为6.4~7.4。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Ⅵ D)测定,应不高于0.025%。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2.2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或采用“细菌内毒素检查法”(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E凝胶限度试验),蛋白质浓度分别为5%、10%、20%、25%时,其细菌内毒素限值(L)应分别小于0.5EU/ml、0.83EU/ml、1.67EU/ml、2.08EU/ml。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Ⅷ C),仅与抗人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Ⅷ D),与正常人血清或血浆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略黏稠、黄色或绿色至棕色澄明液体,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不溶性微粒检查
取本品1瓶,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Ⅴ I),应符合规定。 3.3.2.4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为210~400mOsmol/kg(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Ⅴ H)。 3.3.2.5 装量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Ⅰ A),应不低于标示量。 3.3.2.6 热稳定性试验
取供试品置57℃±0.5℃水浴中保温50小时后,用可见异物检查装置,与同批未保温的供试品比较,除允许颜色有轻微变化外,应无肉眼可见的其他变化。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Ⅴ A),pH值应为6.4~7.4。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为标示量的95.0%~110.0%(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Ⅵ B第一法)。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0%(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Ⅳ A)。 3.3.3.4 钠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160mmol/L(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Ⅷ J)。 3.3.3.5 钾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2mmol/L(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Ⅶ I)。 3.3.3.6 吸光度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至10g/L,按紫外一可见分光光度法(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Ⅱ A),在波长403nm处测定吸光度,应不大于0.15。 3.3.3.7 多聚体含量
应不高于5.0%(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Ⅵ Q)。 3.3.3.8 辛酸钠含量
每1g蛋白质中应为0.140~0.180mmol。如与乙酰色氨酸混合使用,则每1g蛋白质中应为0.064~0.096mmol(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Ⅵ K)。 3.3.3.9 乙酰色氨酸含量
如与辛酸钠混合使用,则每1g蛋白质中应为0.064~0.096mmol(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Ⅵ W)。 3.3.3.10 铝残留量
应不高于200μg/L(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Ⅶ K)。 3.3.4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含量
应不高于35IU/ml(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Ⅸ F)。 3.3.5 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或室温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标签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5 附录
组分Ⅳ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附录 组分Ⅳ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1 组分Ⅳ沉淀原料
为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的血浆组分。所用血浆原料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规定。
2 组分Ⅳ沉淀
应尽可能保持无菌和低温冰冻保存,保存温度不得超过-30℃,保存期应不超过1年。
3 组分Ⅳ沉淀的检定
准确称取组分Ⅳ沉淀10g,用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至100ml,在1~3℃搅拌充分溶解后离心或过滤,取上清液进行以下项目检测。 3.1 鉴别试验 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Ⅷ C),仅与抗人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Ⅷ D),与正常人血清或血浆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 3.2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Ⅵ B第三法)测定,应不低于2.5%。 3.3 白蛋白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20%(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Ⅳ A)。 3.4 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5 HIV-1和HIV-2抗体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6 HCV抗体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7 细菌计数
取供试品3份,每1份取1ml上清液,加9ml营养肉汤琼脂培养基,置32~35℃培养72小时。平均每1ml上清液菌落数应不高于50CFU。
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拜斯明(低温乙醇法)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品系由乙型肝炎疫苗免疫健康人的血浆或血清经低温乙醇法分离提取,经60℃10小时加温灭活病毒后制成。白蛋白含量96%以上,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专供静脉输注。主要用于治疗创伤性、出血性休克、严重烧伤以及低蛋白血症等。
制造
1.1 制造要求
1.1.1 新鲜分离的液体血浆、过期血分离的血浆、半成品、成品检定剩余血浆、轻度溶血或脂肪血浆、去除其他血浆蛋白的组分,均可用于制备。所用之血浆或血清的来源应符合《原料血浆采集(单采血浆术)规程》。
1.1.2 血浆或血清应尽可能保持无菌,否则应及时投料制造或低温冰冻保存。低温冰冻保存血浆量长保存期不应超过2年。
1.1.3制造工作室应符合工艺流程。冷库及各种生产用具必须专用,严禁与其他异种蛋白质混用。制造工作室的建筑应便于清洁、消毒、防霉。在制造过程中为防止制品污染热原质,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如降低操作室温度,注意无菌操作等。各种直接接触制品的用具,用后应立即洗净,用前须经除热原质或灭菌处理。
1.1.4 生产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标准,直接用于制品的水应符合注射用水标准。所用各种化学药品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材料试行标准》规定,未纳入试行标准者应不低于化学纯。
1.2 制造工艺
1.2.1 采用低温乙醇法。应含适量的稳定剂(每g蛋白质用0.16mmol辛酸钠或0.08mmol辛酸钠和0.08mmol乙酰色氨酸钠)。
1.2.2 热处理
每批制品必须经60±0.5℃加温10小时处理。热处理可在除菌过滤前或分装后24小时内进行。
1.2.3 分批
同一制造工艺、同一容器混合的制品作为一批。不同滤器除菌过滤或不同机柜冻干的制品应分为亚批。
1.2.4 半成品检定
液体制剂于除菌过滤后应做理化检查(残余乙醇含量≤0.03%)及热原质试验,并应按亚批抽样做无菌试验。直接分装时应留样做上述试验。
1.2.5 冻干
除菌过滤后制品应及时分装、旋冻、冻干。制品的冻干工艺可根据机器性能特点制定,但应保证制品制备质量及保存质量符合要求。在冻干的全过程中,制品温度最高不得超过50℃。冻干的全过程必须在严格无菌条件下进行。
1.3 剂型与规格
1.3.1 剂型分为液体及冻干两种。
1.3.2 规格
按蛋白质浓度分为5%、10%、20%或25%四种。每瓶(支)蛋白质装量为2g、5g及10g。冻干制剂每瓶蛋白质装量为5g及10g。
1.4 制品重滤和再制
1.4.1 无菌试验不合格,无肉眼可见混浊或沉淀,可立即再除菌过滤一次。
1.4.2 理化检查或热原质试验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制品,允许用适当方法加工再制一次。
1.4.3 经过重滤或再制的制品均应重新进行检定。根据不同的再制方法,可增加必要的质量检查项目。
1.4.4 再制品的效期应按混合的各批中最早一批制品的效期计算。
1.5 液体制剂分装后,应放置20~35℃至少14天后逐瓶检查,应符合外观规定。
成品检定
2.1 抽样
每批成品应抽样作全面质量检定。不同机柜冻干制品应分别抽样作无菌试验及水分测定。
2.2 物理检查
2.2.1 外观
冻干制剂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液体制剂和冻干制剂重溶后应为略粘稠、黄色或绿色至棕色澄明液体,不应有异物、混浊和沉淀。
2.2.2 真空度
冻干制剂以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测试,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2.2.3 溶解时间
冻干制剂溶解为10%蛋白质浓度时,其溶解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2.2.4 热稳定性试验(液体制剂)
取检品一瓶(支),放入57±0.5℃水浴保温50小时后,与同批未保温的另一瓶(支)检品比较,除颜色有轻微变化外,应无肉眼可见的变化。
2.3 化学检定
按《生物制品化学检定规程》进行。
2.3.1 水分
冻干制剂的水分含量应≤1%(g/g)。
2.3.2pH值
用生理盐水稀释成1%蛋白质浓度,在20±2℃测定,pH值应为6.4~7.4。
2.3.3 蛋白质含量及总量
用钨酸沉淀法测定,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标示量的95%,每瓶蛋白质总量应不低于出品规格。
2.3.4 纯度
白蛋白含量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
2.3.5 钠离子测定
钠离子含量应≤160mmol/L。
2.3.6 钾离子测定
钾离子含量应≤2mmol/L。
2.3.7 吸收度测定
1%蛋白质溶液在1cm比色池403nm波长下测定吸收度,应≤0.15。
2.3.8 多聚体含量
多聚体含量应≤5%。
2.3.9 辛酸钠含量
辛酸钠含量应≤0.18mmol/g蛋白质。
2.4 鉴别试验
免疫双扩散法。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2.5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2.6 安全试验
2.6.1豚鼠试验
用体重300~400g健康豚鼠2只,每只腹腔注射检品5ml,注射后半小时内动物不应有明显的异常反应,观察7天,动物均健存,每只体重增加者判为合格。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用4只豚鼠复试一次,判定标准同前。
2.6.2 小白鼠试验
用体重18~20g小白鼠5只,每只腹腔注射检品0.5ml,半小时内动物不应有明显的异常反应,继续观察7天,动物均健存,每只体重增加者判为合格。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用10只小白鼠复试一次,判定标准同前。
2.7 热原质试验
按《生物制品热原质试验规程》进行。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注射0.6g/kg。判定标准按该规程4.2项要求进行。
保存与效期
液体制剂保存于2~8℃暗处,冻干制剂应保存于10℃以下避光干燥处。自血浆投产之日起效期为5年。
拜斯明(低温乙醇法)使用说明书
本品系由乙型肝炎疫苗免疫健康人的血浆经低温乙醇法分离提取,经60℃10小时加温灭活病毒后制成,为略粘稠、黄色或绿色至棕色的澄明液体。成品内所含蛋白质中96%以上为白蛋白,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供静脉输注用。
本品有增加循环血溶量和维持血浆渗透压的作用。每5g白蛋白在维持机体内的胶体渗透压方面,约相当于100ml血浆或200ml全血的功能。用于治疗因失血、创伤及烧伤等引起的休克,脑水肿及大脑损伤所致的脑压增高,防治低蛋白血症以及肝硬化或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有较好的疗效。
拜斯明的别名
血清白蛋白 ,拜斯明,白蛋白
外文名
Humanm Seroalbumin ,Albumin,Human Serum Albumin
适应症
用法
一般采用静脉滴注或静脉推注。为防止大量注射时使机体组织脱水,必要时可用5%葡萄糖注射液或氯化钠注射液适当稀释作静脉滴注。滴注速度每分钟以不超过2ml(约60滴)为宜,但在开始15分钟内,应特别注意速度要缓慢,逐渐加速至上速度。
使用剂量由医师酌情考虑。一般因严重烧伤或失血等所致休克,可直接注射本品5~20g,隔4~6小时重复注射一次。在治疗肾病及肝硬化等慢性白蛋白缺乏症时,可每日注射本品5~10g,直至水肿消失、血清白蛋白含量恢复正常为止。
注射事项
1.制品呈现混浊、沉淀或有异物及瓶子有裂纹、过期失效等情况,不可使用。
2.安瓿打开后,应一次输注完毕,不得分次或给第二人输注。
3.输注过程中如发现病人有不适反应,应立即停止输用。
保存
保存于2~8℃暗处。
拜斯明说明书
药品名称
拜斯明
英文名称
Human Serum Albumin
拜斯明的别名
白蛋白;人血白蛋白;健康拜斯明;人血浆白蛋白;人血清白蛋白;冻干拜斯明;Albumin;Albumin(Human);Human Albumin;Seroalbumine Human
分类
剂型
25ml(20%),50ml(20%),50ml(25%);
2.注射剂(冻干粉):5g,10g。
拜斯明的药理作用
白蛋白蛋白占血浆胶体渗透压的80%,主要调节组织与血管之间水分的动态平衡。由于白蛋白分子量较高,与盐类及水分相比,透过膜内的速度较慢,因此使白蛋白的胶体渗透压与毛细血管的静力压相抗衡,以此来维持正常与恒定的血浆容量。在血液循环中,1g白蛋白可保留18ml水,故每5g白蛋白保留循环内水分的能力约相当于100ml血浆或200ml全血的功能,可起到增加循环血容量和维持血浆胶体渗透压的作用。血浆白蛋白蛋白对某些离子和化合物有较高亲和力,能与这些物质可逆结合,发挥转运功能。白蛋白还为机体提供大量的氨基酸储备。50ml20%拜斯明的氨基酸储备功能相当于400ml全血。
拜斯明的药代动力学
拜斯明的适应证
1.治疗营养不良性水肿(低蛋白血症)和水肿(如肝硬化、乙型病毒性肝炎、肾病综合征等引起的养不良性水肿(低蛋白血症),因食管、胃、肠道疾病引起的慢性营养缺乏,术后营养治疗以及脑水肿等)。
2.抢救休克(如失血性休克、感染中毒性休克、创伤及烧伤等引起的休克等)。
3.用于烧伤的早期和后期治疗。
4.用于预防和治疗循环血容量减少。
拜斯明的禁忌证
1.严重贫血者。
2.心力衰竭或心功能低下者。
注意事项
1.(1)心、肺功能轻度减弱者;(2)老年人;(3)儿童(尤其是新生儿);(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2.使用拜斯明时,须仔细观察病情,防止患者的中心静脉压升高。尤其要注意有心功能不全或其他心脏疾病的患者,因为过快地增加血容量会导致急性循环负荷增加或导致肺水肿。
3.拜斯明开启后应一次性注射完毕,不得分次或给第2人输用,如开瓶暴露超过4h也不能再用。另外,一切稀释、注射操作,均应按严格的消毒手续进行。
4.冻干制剂可用5%葡萄糖注射剂或灭菌注射用水溶解,一般使用10%(g/ml)白蛋白溶液,应在15min内溶解完毕。要获得20%~25%(g/ml)高浓度白蛋白溶液时,溶解时间则较长。肾病患者不宜用生理盐水来稀释拜斯明。
5.15%~25%的白蛋白溶液为高渗液,不宜用于已脱水的患者,除非有足够的液体补充。
6.拜斯明的静脉滴注速度不宜超过每分钟1~2ml,若滴注过程中发现患者有不适反应,应立即停用,必要时可换用另一批号的白蛋白。
7.拜斯明通常供静脉滴注,也可以缓慢静脉推注。总剂量因人而异。
8.拜斯明主要为补充白蛋白,如摄入能量不足时,常被代谢燃烧,不能达到提高血白蛋白水平的目的。因此使用白蛋白前最好要补充足够的热量。
拜斯明的不良反应
1.偶尔可出现过敏反应,如发热、寒战、恶心、呕吐、皮疹、弥漫性红斑、心动过速、血压下降等。
2.快速输入拜斯明时,可引起循环超负荷而致肺水肿。
拜斯明的用法用量
1.成人:(1)严重烧伤或失血性休克:每次8~12g,快速输入,每4~6小时可重复1次。(2)肾病、肝硬化等慢性白蛋白缺乏症:每次4~8g,直至水肿消失,白蛋白恢复正常。(3)流产引起的白蛋白缺乏症:每次1~2g,每周2~3次。
2.儿童:用量须根据临床情况和体重而定,一般为成人的1/4~1/2平均每天用量,以20%的浓度来计算:新生儿5~10ml,婴儿10~40ml,儿童40~80ml。
拜斯明与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
1.拜斯明不能与血管收缩药同时应用。
2.与含蛋白水解酶、氨基酸或乙醇的注射剂混用,会导致蛋白质沉淀。
专家点评
拜斯明是经灭活肝炎病毒的人血浆蛋白制剂,蛋白含量25%,其中95%以上为白蛋白、低盐溶液。有增加循环血容量、改善微循环、提高血浆胶体渗透压作用,维持渗透压的功能相当于全血浆的5倍。此外,尚有防止白细胞凝聚、补充机体白蛋白的作用。